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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保约定无效

  发布日期:2025-4-15  查看次数:66  来源:法治日报
 
 

    一些自由职业者、离职过渡或无业人员为了参保或者防止社保中断,个别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会选择所谓的“社保黄牛”代缴社保,这种行为背后存在不小的风险。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其审结一起涉及代缴社保的合同纠纷案件:某人力公司受某劳务公司委托,为与两公司均无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代缴社保,后因拖欠费用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代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年9月,某劳务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约定人力公司提供有偿人事代理服务,劳务公司按月提供名单并付费,由人力公司在社保系统中录入,代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人员每月均有大幅变更。人力公司在未核实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其在外地的关联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社保水平缴纳。

  此后,劳务公司未按时支付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相关费用,人力公司为其垫付。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人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垫付款、代缴服务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并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等。

  人力公司主张,其接受劳务公司委托,提供社保和公积金代缴服务,人力公司与相关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签约后,公司已履约,现劳务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公司辩称,上社保的人员名单虽为该公司提供,但相关人员与其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该公司是通过“社保黄牛”接单,再委托人力公司缴纳社保。后劳务公司认识到其行为违法,故未支付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费用,且拒绝认可垫付行为。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为用人单位。本案中,双方约定人力公司有权核实劳务公司员工人事信息,但某劳务公司述称其与提供人员并无劳动关系,人力公司亦未进行核实。而且,人力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的实际社保缴纳单位为案外某公司,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相关人员与劳务公司、人力公司或案外公司存在用人关系。该《人事代理协议》有悖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原、被告行为对涉案《人事代理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就本案的合同纠纷,东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劳务公司与人力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涉及的虚假社保缴费行为,作为违法线索移交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随意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当地社保部门政策,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及某人力公司之间“层层转包”的代缴行为,均有悖于我国社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有损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官介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力社保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部门规章对虚构劳动关系进而虚构社保参保条件、骗取社保待遇等行为采取否定性评价。上述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既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对此,东城法院提示,通过所谓的“社保黄牛”“挂靠”社保的行为存在巨大风险。个人可能面临损失大额服务费、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代缴导致社保基金拒付等风险,若被认定为社保欺诈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也面临因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导致的行政处罚、因非法代缴社保导致拒付时承担社保待遇责任等风险。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采取合法途径缴纳,避免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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