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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8.7万

  发布日期:2010-7-18  查看次数:51959  来源:大洋网
 
 

 

 

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宋祖德要求亲子鉴定被驳回 !

毛女士提供的与宋祖德和女儿的三人合照。资料图片 陈昆仑 摄

    “娱乐大嘴”宋祖德因抚养费纠纷,被14岁的女儿小怡(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20多万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诉讼持续长达两年多,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宋祖德一次性向女儿支付抚养费18.7万元。

女儿索抚养费20万

案件的当事人小怡目前在苏州上学,追讨抚养费一事实际上是母亲毛女士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的。在抚养纠纷案开庭前,宋祖德与毛女士就有官司在身,宋向毛女士追讨房屋买卖合同款58万元,后以宋祖德撤销起诉告终。

毛女士称1993年她在广州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宋祖德,次年两人在宋的老家江苏靖江结婚。1996年7月,毛诞下了女儿小怡,但宋祖德在孩子还未满月时就提出离婚,两人于1998年9月2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怡由毛女士抚养,宋祖德每月支付抚养费1千元。毛女士称,宋祖德离婚至今,从未给过一次抚养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宋祖德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多万元(从离婚至小怡18周岁止)。

然而宋祖德否认小怡是亲生女儿,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认为离婚证上所附的协议内容不真实。宋祖德还强调,即使协议内容是真的,自己也支付完毕所谓的抚养费。由于宋早期以卖增高鞋垫起家,早在2000年2月,他与毛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宋祖德每月赠送1200套鞋垫作为抚养费,但毛女士称从未收到过鞋垫。

一审确认父女关系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宋祖德认为毛女士提供的离婚证上所附的协议内容及出生证明不真实,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宋祖德在提供的协议书中已经承认与毛女士有孩子需要抚养,结合两者,法院认定小怡确是宋祖德和毛女士的婚生女儿。最后,法院判宋祖德向女儿小怡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共计18.7万元,在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审 广州法官远赴江苏取证

宣判后,宋祖德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他坚称毛女士举证的离婚证是假的,无论其与毛女士是否结婚,都不能确定其与小怡之间的血缘关系,唯一能证明血缘关系的就是亲子鉴定。但毛女士认为目前的证据已能够充分证明小怡与宋祖德的血缘关系,没有必要再做亲子鉴定。

为查清离婚证的真伪,中院的法官专程到江苏靖江市档案馆调取了宋祖德与毛女士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档案。离婚登记申请书记载宋祖德与毛女士于1998年2月10日提出离婚申请,协议书记载:甲方为宋祖德,乙方为毛女士,婚生女小怡,3岁,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补贴抚养费1千元整,婚后共同财产处理,甲方一次性补贴乙方2万元整。

原告律师:逾期不支付将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毛女士提供的离婚证与法院调取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等档案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故对宋祖德提出离婚证为假证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亲子鉴定应以自愿为原则,宋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小怡是其婚生女儿的情况下,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小怡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原审法院对宋祖德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此外,广州市中院查明,离婚时,宋祖德同意每月赠给毛女士鞋垫1200套,若毛女士取货超过1200套,每套按人民币50元付给宋祖德现金,不得拖欠。若毛女士另找男朋友或与其他男人结婚则宋祖德停止赠货。但毛女士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鞋垫,宋祖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有支付过小怡抚养费。综合调查结果,广州市中院遂判决驳回宋祖德上诉,维持原判。

据小怡的代理律师陈奕荣透露,目前小怡尚未收到抚养费。法院判决宋祖德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的1个月内。如果到期后宋祖德还耍赖,他们将申请强制执行。(大洋网-金羊网 曹晶晶 刘可维)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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