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损害赔偿 -> 内容  

少年违法骑车被撞 自行承担三成责任

  发布日期:2025-4-15  查看次数:75  来源:法治日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骑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交会处时,车身左侧与中学生谢某(1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谢某因治疗瘢痕、脑外伤后综合征等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申请休学一年。

  由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法院,请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谢某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并留有瘢痕、色沉,谢某为此而进行的治疗行为是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手段,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此次事故对谢某造成身心及学业上的不利影响,关于谢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发生时,谢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年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担。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险公司、某配送服务公司赔偿谢某共计5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尚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如果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从而影响学业,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几起年轻干部泄密案例,保护国家安全人
2. 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
3. 擅自用其它公司动漫形象开漫展被判赔款
4.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
5. 录音笔跌落国家部委张某主动投靠叛逃时
6. 免费境外无线电设备?“新奇玩具”亦是
7. 骂客户快递员被辞 言行不当诉求驳回
8. 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未过户前能
9. 调查问卷下隐藏着陷阱
10. 无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保约定无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