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社会万象 -> 内容  

伪装单身骗色骗财 侵害人格赔偿损害

  发布日期:2021-4-11  查看次数:1041  来源:法治日报
 
 

    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他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导致对方遭受严重打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令王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某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并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某答应与王某恋爱。

  后张某怀孕,在与王某商议结婚生子事宜,王某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进而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并多次前往医院诊治。

  病情稳定后,张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

  本案中,王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某性权利的侵害。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副主任陈永革
9.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10.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新·发布 更多
1.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2.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3. 养宠乱象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案例
4. 签署的贷款合同存在空白 效力如何认定
5.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6.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7. 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8.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法院能采
9. 擅将厨房改为厕所 违规装修应当复原
10. 微信红包并非转账 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