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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调处”的解纷方式

——诠释“息讼”“无讼”的和谐追求
  发布日期:2020-9-3  查看次数:893  来源:普法网
 
 

    和谐是传统中国社会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而实现和谐,就要减少纷争,尤其要尽可能杜绝诉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尽管后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讼”“息讼”思想,一直为后世奉为圭臬。下面笔者分享一则清代《顺天府全宗》记载的杨氏兄弟分地的故事,以诠释“息讼”思想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表现。

  案情

  嘉庆年间,在顺天府宝坻县城外的农田里,杨氏兄弟间发生了斗殴,兄长杨璞和儿子杨景震为一方,弟弟杨玮和儿子杨景仁为一方。兄弟二人因田地归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扭打起来,弟弟杨景仁用木棒打伤了杨景震。当地村民围上将杨氏兄弟劝解。地头的争斗平息了,但三亩地的所有权并没有解决。同年,杨氏兄弟二人分别上县呈递了控告对方的诉状。

  裁判

  其时宝坻县知县公出。按《律例》《则例》等清朝法律,在正印官(知县)公出时,典史可受权代审案件,而平时典史作为佐杂官严禁受理词讼。典史受理诉状后,派差役去西河务传唤证人。典史经过升堂审问,并结合证人证言,案情基本清楚:兄长杨璞将兄弟二人共有的八亩典地私卖给他人,弟弟杨玮得知后不答应,兄长便将三亩地补给弟弟,但心中有怨恨又派儿子去地中抢种,遂发生争执。案情审查无异后,典史先是对二人进行一番斥责训诫,但并未直接判决。与此同时,堂下也在进行着紧张的调处活动,监生袁怡、生员同谦光连同当地乡人对兄弟二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监生袁怡领衔于四月初七具禀县里,禀呈略如下:

  “生等因与杨姓均系亲谊,不忍伊等因此细故同室操戈,有乖骨肉。公将杨璞兄弟邀集一处,将伊等经分房产、地土、坟地逐一拨清,彼此均无争较。(景震)受有微伤,业经痊愈。蒙捕廉老爷(指典史)查讯,伊等俱知愧悔,与其父叔均皆磕头认罪。杨璞兄弟亦皆悔悟,兄弟相睦,和好如初,生等素仰天台爱民如子,息事宁人之至意,是以下揣冒昧,公叩仁明老父师太老爷俯鉴舆情,曲全骨肉,施恩免讯。”

  即日奉批:“既据理明,准其免讯销案,仍着杨景震等各具甘结送查。”

  启示

  本案中,州县官府在审查核清案件事实后,并没有直接判决,而是先对兄弟二人进行道德斥责,指出双方的过错及问题,同时堂下派监生袁怡、生员同谦光连同当地乡人对兄弟二人进行调解,随后兄弟二人矛盾消失,案件也随之终了。本案中所运用的“州县调处”审理方式,正是“息讼”“无讼”思想影响之下的典型例证。

  虽然清律中没有规定调处息讼是必经程序,但州县自理案件的审理多先着眼于调处,只有实在不能达成“和解”,才会作强制性的判决,结合本案亦知。汪辉祖《佐治药言》论息讼:“词讼之应审者十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否则有不肖之人从中播弄。果能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释。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

  实际上,清朝民事案件很少有不经劝谕调处便直接判决的案件。为了不使民间纠纷变成不安定的因素,州县审理始终将调处息讼作首要考虑。此种审理方式一方面是长期以来“息讼”“无讼”思想影响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地方官府为了自我政绩的拔高,其中“政事”一项以通达明治为上等,讼清狱结是其重要标志,据《顺天府全宗》档案12号《通永道大计清册》记载,“自理词讼随到随审,虚衷剖断,从不稽延拖累”的地方官可获大计一等、卓异。

  清代州县调处这种堂上堂下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尽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能够平和地调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因其他民众参与调解,也具有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意义,实现堂上堂下互相补充,共同解决民间纠纷。有时州县官认为事属细微,不必在堂上处理,就批令乡里亲族去调解,或再加派差役协同乡保“秉公处理”,调处后回禀县衙销案。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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