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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待正当防卫 人们才有安全感

  发布日期:2019-10-19  查看次数:1139  来源:法制日报
 
 

 

日前,“福州一男子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在网络热传。2月21日,当地公安发布通告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或许也正因此,每当有涉正当防卫因素的案件见诸报端,都将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山东辱母杀人案,到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再到本次福州男子见义勇为案,无不引发人们普遍关切。对于新闻事件,人们往往有着强烈的代入感。作为旁观者,人们看到正当防卫者受到责任追究,就会忧虑如果自己遭受同样遭遇,究竟该怎么办?人们就将担忧法律难道只保护坏人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为三款从三个层面上设置了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赋予了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又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对方先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围魏救赵”;三必须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而不能打击报复,也不能先故意挑衅再与其互殴;四是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不能在对方还没有实施不法侵害就开始“防卫”,也不能在对方失去了不法侵害的能力与条件,仍然施以打击。

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制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其实也是一种限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三款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情况,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事实上,新闻中的福州男子适用了第二款防卫过当制度,而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则适用了第三款无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之所以如此复杂,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博弈、取舍的结果。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于公权力有义务并时刻准备着去制止不法侵害,然而公权力并非实时可供救济,在紧急状态中,只能赋予并凭借公民适时、适度的私利救济来抵抗不法侵害。法律之所以对防卫进行限制,在于私利救济往往有超出合理范围的冲动,公权力在本质上需要克制私利救济,法律和国家的产生,正是基于对同态复仇乃至报复升级等私利救济行为的克制。

在成文法国家中,正当防卫制度和所有法律一样都面临中如何解读、适用的难题。事实上,近年来的技术赋能已经使司法机关更加有能力在正当防卫适用中,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当然,科技并非万能的,科技带来的海量信息也难以覆盖到社会每个角落、事态每个节点。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转变观念,将正当防卫认定宜宽作为司法共识。这并不是说,不顾证据情况,毫无底线地适用正当防卫。而是在存疑案件中,参考以下原则。

一是须还原到案发情景中,以特定情景中的行为人的认知以及普通人在该情景中会有何种作为为标准,而非以全知全能者以及事后旁观者的认知为标准。二是法律诚然要尽可能保护所有人,但当保护防卫者的价值与保护不法侵害者的价值冲突时,需要优先保护防卫者。三是所有裁判虽然是基于之前立法所作出,但从来都面向着未来,须给予全社会正向指引,让人们感受到法律能够带来安全与秩序。只有宽待正当防卫,人们才有安全感。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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