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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7-28  查看次数:2426  来源:宇萃律师
 
 

 

   卢氏县一个体经营户赵某咨询:邻村王某前几天购得他袋料5000个,买卖成交后他将袋料交付于王某的当天晚上发生卢氏有史以来罕见的特大洪水,沿河滩的袋料全部被洪水冲走。现王某认为他太亏了,刚接收住袋料便发生洪灾,要求赵某与他共同承担损失,赵某问他是否应承担王某的损失?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潘高祥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已履行,标的物袋料已交付,双方又未约定毁损风险的承担原则,因此,此风险只能由王某一个人承担。

    值班律师:潘高祥   135258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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