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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不公

  发布日期:2009-7-14  查看次数:190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由于现阶段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意见》指出,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意见》还指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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