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关镇一个体工商户张某咨询:他于2004年借王某5万元钱做生意,以他的房子抵押给王某。合同约定他若在一年内将王某的钱还不清,房屋归王某。当年张某做生意赔了,没有还清王某的5万元钱,王某以履行合同为由占用张某房子。张某后来多次向王某提出还清王某这5万元本息,让王某返还房屋,王某拒不答应。问他是否可以要回房屋?
河南宇萃律师事物所潘高祥律师解答: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 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若干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据此法律规定,张某和王某约定张某在一年内若将借款付不清,房屋归王某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张某付清王某的本息及逾期利息,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王某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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