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律师说法 -> 内容  

我能否要回我的房屋?

  发布日期:2009-7-13  查看次数:2455  来源:宇萃律师
 
 

 

    卢氏县城关镇一个体工商户张某咨询:他于2004年借王某5万元钱做生意,以他的房子抵押给王某。合同约定他若在一年内将王某的钱还不清,房屋归王某。当年张某做生意赔了,没有还清王某的5万元钱,王某以履行合同为由占用张某房子。张某后来多次向王某提出还清王某这5万元本息,让王某返还房屋,王某拒不答应。问他是否可以要回房屋?


      河南宇萃律师事物所潘高祥律师解答: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
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若干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据此法律规定,张某和王某约定张某在一年内若将借款付不清,房屋归王某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张某付清王某的本息及逾期利息,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王某还房屋。


    值班律师电话:13525857272


    本栏目由《便民派送广告》提供赞助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2.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3.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4.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6.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7.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8.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9. 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从轻处罚吗?
10. 代驾弄丢租赁车辆的钥匙,损失谁担?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